吸收合并公告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12-02 14:39) 点击:247 |
经A公司、B公司分别于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A公司拟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均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址: A公司 B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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