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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公告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12-02 14:39)    点击:247

  

  经A公司、B公司分别于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A公司拟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均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承继,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址:

  A公司

  B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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