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主体资格?
分析: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规定,丰润区人民政府作为一个区级政府,无权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润区人民政府称2009年6月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又将原新区的土地管理职权下放给丰润区人民政府;而丰润区人民政府为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日期是2008年11月25日,这也充分说明丰润区人民政府不具有为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审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