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律是否对残疾一方有照顾的规定1.共同育有一儿一女「分别14岁/12岁」,我姐结婚后出现视力下降「残联已认定为残疾」,这几年男方对家庭不管不顾,现在以感情不和为借口向法院申请离婚(并无感情不和证据,第一次被法院驳回,此次为第二次申请)。
2.想咨询律法对残疾弱势群体一方是否有照顾,比如:
①有优先共同财产可以适当多分。
②子女有优先选择权(男方一直在外地打工,子女主要和我姐一起生活,为考虑如离婚后尽量减少对小孩身心学习的影响,期望子女还是和我姐一起生活,由男方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学费,是否可行?)
以上在婚姻法或残疾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是否有规定,具体可以参照哪条哪款,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