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刑事案件基本知识 江门刑事辩护律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02 23:14) 点击:353 |
江门刑事案件基本知识 江门刑事辩护律师一、家属到底能不能亲自会见到关在看守所的嫌疑人? 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警察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家属一般要等法院判刑,大概几个月后,家属凭看守所发出的《家属会见通知书》才能见面。 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门口处的服务大厅。 二、亲人被公安机关抓走,关到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嫌疑人家属有知情权,嫌疑人家属有权向公安部门了解亲人被抓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其次,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那么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三、一个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 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已经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最长的七天时间)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律师提示:即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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