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离婚协议书 江门协议离婚 江门离婚婚姻事务律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02 23:07) 点击:284 |
江门离婚协议书 江门协议离婚 江门离婚婚姻事务律师范文一: 离婚协议书
甲方: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阳 春市***。现住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
乙方:陈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阳春市***。现住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
甲乙双方原为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现已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与陈某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共有的座落在江门市**号房屋,现协商归乙方所有,包括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俱及其他不能移动之装饰和设施等都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须**年*月*日前付清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 并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房屋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提供协助。 四、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帮助金人民币**万元(小写**元),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万元(小写*元),于二十四个月内分四期付清。若甲方逾期付款,则应向乙方支付以实际欠款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外(由甲方偿还),没有发生其他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经营盈亏与对方无关。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九、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签名)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范文二: 离婚协议书 甲方: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44***。 乙方:黄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44***。 甲、乙双方于**年**月在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有一女儿谢*。现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某与黄某自愿离婚。 二、甲方与乙方的婚生女儿谢**由甲方抚养,抚养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乙方在探视女儿时甲方应给予协助。 三、甲、乙双方共有的座落在江门市**住宅地,原籍居住**以及室内家俱、现存的山林、竹木等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给乙方人民币 元正(小写 元),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名,并经江门市新会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离婚手续的当日内支付。 四、甲方和乙方各自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分别归各方所有。 五、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帮助金人民币 元正(小写 元),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名,并经江门市新会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离婚手续的当日内支付。 六、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其他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名,并经阳春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后生效。 九、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谢某 (签名) 乙方:黄某 (签名) 年 月 日 签于广东省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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