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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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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效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20 08:01)     点击:334

离婚案件涉及感情较多,大多当事人只考虑如何尽早摆脱婚姻约束,并未过多在意财产的分割以及如何针对过错方提出赔偿,或者知道自己的财产权利应当保障,但是由于没有律师前期介入进行指导如何取证,导致了一些财产无法得到。而根据杨鹏律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夫妻离异之后大都在两年左右因为财产分割再次对簿公堂。藉此,为了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行使,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几类财产分割问题的时效性。

王月和李栋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女方温柔体贴,在事业上尽力帮助丈夫。男方踏实肯干,事业有成,2000年成立的建筑设备厂的生意蒸蒸日上。夫妻两人共同经历了创业的艰辛和成功后的喜悦。

    为了更好地照顾男方,女方做起了全职太太,慢慢的不再参与男方的事业经营。渐渐的女方发现男方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呆在家里的时间越来越短。对她的态度越来越越冷漠。终于有一天,她发现丈夫与另一女子短信内容极其暧昧。接下来,两人的关系日益恶化,由爱生恨,冷漠、吵架成为常有的事。互相的不信任,使得双方在言语上互相伤害。原本幸福的家庭变得没有一丝温暖。

    2011815李栋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的过程中,女方未对李栋于2010年成立的安信公司提出要求分割。关于男方有第三者的主张,因为女方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能认定男方有过错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藉此,法院以现有证据对夫妻原有建筑设备厂以及其他财产做出判决。

   判决生效不久,女方发现男方隐瞒了一处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不知该房屋的存在。针对这样的事实,女方于2011109起诉,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和2010年的安信公司股份。面对这两份财产,一份是离婚时隐瞒的,一份是离婚时没有提出的,那么我国婚姻法针对这样的情形都有哪些规定呢?

解析:

我们国家现有婚姻法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分为两类,他的依据是已请求分割的标的是否在离婚时已经分割为标准,故而将请求权的基础分为重新分割请求权和再次分割请求权两类。首先,重新分割请求权是请求对离婚时已经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所谓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是对协议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为离婚协议的表现与实际内容就是合同的一种,所以他的双方签订人也归属合同法调整。其次,再次分割请求权是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就夫妻全部共同财产而言,因离婚时即已经分割过一次,故称之为再次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无论是存在欺诈、胁迫,还是有隐藏、转移等行为的,都存在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共同点。唯有婚姻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的再次分割财产情形属于离婚时意思表示真实的,他可能是当初一方放弃财产,也可能是一方不愿离婚导致财产主动分配权的怠于行使。

我们谈到这里,大家对上述案例中王月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类别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男方隐瞒的夫妻共有房产显属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而2010年成立的安信公司则属于我们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调整对象。

主持人:杨律师,我们这个案例是不久前发生的,而且王月也是在生效判决不久后随即提出的再次分割,那么如果王月在以后的时间提出财产再次分割,我们婚姻法有关时效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杨鹏律师:

协议离婚后请求重新分割的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应当在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审理;如果诉讼离婚后提出重新分割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因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基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提出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未设有特别规定,所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二年”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仅原则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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