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邓海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南山刑事律师南山刑事案件的价格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26 12:12)    点击:167
刑事拘留期限 深圳刑事律师 邓律师:13725586688(12年律师经验)深圳律师咨询 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邓律师提示:为保障您的权利,请找正规律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邓海峰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邓海峰律师,邓海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邓海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983853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邓海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邓海峰律师主页,您是第1203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