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戎明昌 赵杨 通讯员/段勇 范贞) 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反家暴司法越来越得到重视。广东高院昨天公布四项措施,对遏制家暴打出“组合拳”,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试点“人身保护令”及家事审判合议庭,统一裁判意见,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高院副院长、广东省妇联兼职副主席谭玲表示:“涉家暴案件中,受害方主要是女性,个别案件中受害方也有男性。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司法反家暴的独特作用,配合妇联、公安等部门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全省法院下一步将试点的四项措施,就是要举起司法盾牌向家庭暴力‘说不’!” 一是要求法官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针对家事纠纷发生在婚姻、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特点,可尝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受害人完成受侵害事实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强化法院调查取证和释明。法院受理涉家暴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委员会调查情况,将接受投诉单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纳入依受害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受害人的陈述和主张不充分、不明确或不恰当的,法官应进行必要的释明。 降低证明标准。受害人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证据之一即可。 二是引入人身保护裁定制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指定的全国10家法院之一,率先在全省进行了试点。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广东高院将再指定7家试点法院,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切实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三是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全省指定6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中级法院,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具有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资深法官办理此类案件。 四是发布涉家暴的指导性案例。在试点法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 链接 认定家暴立案面临“四难” 据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暴,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暴投诉年均增长70%。但是广东高院对涉家暴案件的调查显示,与公众感受的因家暴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愈演愈烈的印象不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提出受到家暴侵害,但最终认定家暴成立的并不多,这也导致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不力。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认为,当前法院认定家暴立案比例过低,主要是面临着“四难”。 当事人举证难。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只是口头表示存在家暴,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顺德法院2007-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708件、673件、814件,当事人陈述存在家暴的分别为13件、20件、17件,但是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家暴的一共只有26件。 认定家暴难。由于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难以构成证据链,造成法院认定家暴成立难。英德法院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530件,其中提及家暴的62件,最终仅有4件以家暴判决离婚。 受害方权益保护难。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从起诉到处理完毕,受害方还需要与施暴方居住在一起,其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建立联动机制难。反家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妇联、公安、工会、居(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与。但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还没有建立常态的联动机制,仅靠法院“单兵作战”,难以达到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最佳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