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28 11:17) 点击:78 |
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 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 诉讼请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 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 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 补办手续。 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 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参与诉讼。 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7、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 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8、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 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 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 租金; 取得的增值部分; 分。 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 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 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 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 偿数额。 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 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 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 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 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 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 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来核定其 价值。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股份已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时应予以分割。 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亲子 鉴定。 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 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对于非婚生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 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 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