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与婚姻纠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18 10:53) 点击:119 |
房子是每个人生活居住的必需品,房子对大部分人来说也是婚姻家庭中重要的财产之一,特别是现在房价飙升,房子占普通家庭财产的份额越来越大。社会发展人们的观念改变,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在改变,解除婚姻关系,已经成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方式。离婚了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为比重较大的房产往往成为离婚夫妻双方关注的重点之一。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特点决定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应如何分配的问题上非常复杂。下面仅就房屋在婚姻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归纳一下。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有财产购买或者共同举债购买的房产。这也是最根本的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条件。此种情况下,如果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按相同比例分配。 2、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然购买房屋时双方还没有结婚(一般是以办理登记为界限),但在购买房屋以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房屋自然转为共同共有。这里要说明,如果双方购买房屋以后没有结婚,房屋并不会转为夫妻共有(共同共有),只能按照双方的出资额按份共有。其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夫妻后来又离婚了如何分割房产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以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为节点进行划分,之前的应按各自的比例确定双方的份额,该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因婚姻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婚后需要偿还因购买该房屋的借款,则还款部分所占比重为夫妻共同共有,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有人可能会提出,夫妻之间可以按份共有财产吗?回答当然可以。并且也与婚姻法的规定不违背。因为婚姻法也是允许双方约定财产的份额或者婚后收入的归属。 3、婚后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额房产。此时,房产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是其只是婚前财产形式的一种转换,并不会因为财产形式的转变改变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购买,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为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购买,应理解为夫妻按份共有。如果既有婚前财产也有婚后财产出资购买,应按照婚前财产所占比例以及婚后财产所占比例进行区别分割。确定婚后财产出资所占比例后再行在夫妻间分配。 4、父母在房屋中的出资问题。 (1)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属于该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购买房屋的目的为子女结婚而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 (2)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定性的问题。该问题一般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理由为,虽然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但父母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结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其赠与的对象应为夫妻双方。有的观点认为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理由为,该种情形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对方,既然已经登记结婚赠与的条件已经成就并且已经履行,该房产应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其理由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但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子女,之所以会登记在对方名下,往往是因为父母考虑对方的感受或者其他原因,其本质并没有将房产赠与对方的意思。父母购买房屋的目的也是为了夫妻婚后居住生活使用。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了,这时应使房屋恢复实际的产权状态,及归出资方的子女所有。本人认为第一种观点不妥。因为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性质应先确定。通说认为该种行为的性质应为赠与。既然是赠与就有赠与对象的问题。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不能必然推论是赠与夫妻双方(况且赠与时还未缔结婚姻)。第二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不全面,导致结果不公。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不仅仅是要对方与自己的子女结婚,还包括婚姻关系的延续,因此赠与条件仅仅理解为登记结婚并不能反映实际。本人认为第三种观点应更接近实际也更接近生活实际。同时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类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婚后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尚且按照份额归各自子女所有,参照此规定,婚前父母出资将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没有理由认为属于对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仍应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所有。 (3)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应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所有。理由如上。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的房屋应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理由依据的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属于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应属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属于双方按份共有。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等在一方名下的,应属于双方按份共有。 5、贷款买房的问题。现实中贷款买房所占比例较大,离婚时似乎财产分割较复杂。其实,是不是贷款买房并不回改变夫妻对房产的权属关系。有观点认为房屋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夫妻双方拥有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其实非常荒谬。贷款买房只是夫妻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夫妻将借到的钱支付给房屋转让人,完成登记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对借款的一种担保并不能否定夫妻对房屋的所有权。现实中往往因为银行抵押权的存在导致房屋转让、变更登记的障碍,只是人为制造的障碍,并不是法律上的障碍。因此,贷款买房,离婚时分割除了手续上受到人为的干扰外,并不会存在任何其他障碍。只是在分割房产时应考虑仍欠的债务。其实,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的借债,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分割任何财产时均应予以考虑。 6、离婚时分割房产的原则为,一般各占一半,对离婚有过错的少分,照顾妇女,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所占比例。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