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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纠纷律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06 15:16)    点击:93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

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

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个人所

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

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其它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所得的财产”是一个广泛而抽象的概念,无法列举馨尽,婚姻法第17条在具体列举规定了几种一般生活上常见且重要的财产之后,又为免挂一漏万,同时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对这一概括性规定进行解释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所谓“财产”不等于物,也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是指所有的财产权。因此,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仅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

其次,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权,除了依其性质(如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归夫妻一方享有之外,均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凡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中没有确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夫妻一方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依法原则上应当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三,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个人财产权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利息,就应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不是归原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再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邓海峰,免费咨询 1379838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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