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04 12:04) 点击:95 |
案情简介: 1971年程某的父亲病逝,当时程某年仅1岁。由于程某的母亲过度悲伤生了一场大病,这对原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程某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一年后,经人介绍,程某的母亲与邻村的李某结婚。李某虽然家境贫寒,但为人忠厚、善良。与程某的母亲结婚后,把程某看作自己的亲生,承担着对程某的抚养教育义务。程某在长大成人的过程中,一直与继父的关系十分融洽。2002年程某的母亲病逝,程某认为按农村风俗,应将母亲与生父合葬。但这一想法遭到继父的反对。程某认为继父无视自己的感情。从此,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发展到拒绝承担对继父的赡养责任。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院,要求程某履行赡养义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程某按月支付赡养费的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继父李某对继子程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李某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程某履行赡养的义务。本案法院的调解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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