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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故意杀人罪,深圳故意杀人罪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10 16:27)    点击:143

冲动是魔鬼,不要参加赌博。下面有个案例就是因为赌博而起因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612日被羁押,同年6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梁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97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4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61220时许,被告人林某梁打麻将输了钱,觉得输钱应跟某某茶庄的老板娘被害人黄某玉有关,想要砍死黄某玉,与其同归于尽。于是,被告人林某梁拿把菜刀来到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一路22号白灰围福建茶庄,进入屋内见到被害人黄某玉往其背部砍了一刀,此时,被告人突然想到导致现在的困境,但也不至于要砍死被害人,便停止再砍。于是用自己的手机(13242078154)报警,不久公安人员赶到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玉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林某梁的供述及辩解,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梁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林某梁的上诉理由是,其是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在案发后自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损害,依法不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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