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黎大方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深圳市宝安区抢劫罪 抢劫罪案例判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9 11:07)    点击:98

 

     快到年底了,抢劫犯罪的人多了,大家走人路上,做事要小心。年底是犯罪的高峰期。

下面我们来讲一个案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抢劫于20111016日被羁押,18日被刑事拘留,11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101621时许,被告人董某与阿伟(另案处理)窜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好万年商场附近,搭上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意欲对其进行抢劫。当电动车行至西沙路边防站附近时,阿伟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陈某的脖子上,威胁其掏出身上的钱财,董某则控制住车头。陈拒绝并反抗,并大喊抢劫。后边防站工作人员过来抓获了董某,另一犯罪嫌疑人阿伟趁机逃跑。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与物证及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采用暴力方法,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认罪,因此,本院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抢劫没好处,不如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

是人都会冲动,都会做错事。 等过后静下心来才知道后悔,而此时你想到的应该是怎么快点走看守所出来,大方律师团队是你唯一的选择!!

刑事辩护,14年的专一辩护,为你提供服务

你找的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一个团队,本团队竭诚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大方律师团队刑事法律部

值班律师:黎律师,杨律师

律师证号:14403200610178772,

咨询热线:13728777931

咨询QQ196681750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21

公交地址:岗厦西  市民中心东 市民广场东  天健世纪花园  武警支队  深业花园

地铁:市民中心A出口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是嫌疑人早一步出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黎大方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黎大方律师,黎大方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黎大方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2877793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黎大方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黎大方律师主页,您是第2776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