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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如何防范工程款结算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8-16 09:02)     点击:641

本文作者: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陈亮婷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案情简介

建设方东莞A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广东B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A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承建A公司燃机电厂的土建工程,合同总工程价款为6336万元。后,A和B再分别签订两份《补充合同》,追加原合同外的污水池及污油池、厂区内临时道路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分别为40.85元、500万元。即总合同价款是6876.85万元。
同签订后,B如期施工,完成了原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除此以外,还根据厂房建设实际需要,增加了其他的工程量,现场签证为20张《工程施工联系单》、《增加工程量联系单》。问题是,该些单据仅有1张是经A的公司盖章及其工作人员C签字共同确认,其余签证仅是C 的个人签字确认。后经B、C及监理公司三方核算确认,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60万元。2005年10月,B承建的工程如期进入收尾阶段,但A急于投产试用,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开始使用部分已建成的厂房及设备。2005年12月底,A全面接收了厂房工程,但整个工程项目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
后B因竣工时间、工程价款问题与A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要求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A则出具了一份由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评估报告,提出三点抗辩理由:三份合同约定的原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有删减、增加的工程量并不存在;厂房质量问题存在问题。
 上诉案件,由笔者代理施工方B公司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追讨其应收工程款,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
1、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就提前使用,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2、如何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关于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而如何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该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针对《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即使发包人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也视为擅自使用。因此,本案竣工时间认定,应以A实际占有工程厂房的时间2005年12月为竣工日期,在此不再赘述。《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A以涉案工程质量有问题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的。
关于焦点问题2, 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合同类工程量和增加的工程量。对于前者,根据《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项下的涉案工程款采取包干价格6876.85万元就是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业主A单方委托第三方对合同项下的工程造价重新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后者,笔者认为,施工单位B在完成合同项下工程量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增加了工程量,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增加工程量是得到业主的同意或追认,则有权要求A另行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本案中,B的现场签证做得很不规范,证据效力有较大瑕疵,是引发结算纠纷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其中一张签证上有业主A的公章及其员工C的个人签字及意见批注,这就能证明C是A的授权代表,对现场施工工程量和工程款有权进行确认,同时也证明确实有发生增加工程量的事实。
 
三、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前述案例只是全国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结算常见问题,也暴露了施工方在项目承建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诉争。
(一)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制作与管理不规范,导致对条款理解不同从而引发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文件,在制作与管理中,如果制作者专业水平不够,其起草的合同缺乏严谨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条款含义的歧义理解。
如笔者曾代理一起纠纷,建设方甲将其厂房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总承包方乙,乙又将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承建。乙与丙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条款为:“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丙应向乙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后乙、丙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丙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一关键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此引发纠纷。
实践中,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因为“结算时机不成熟”,当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签证工作不规范,引发工程量之争。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从本案可见,施工方B对于增加的工程量,没有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并让建设方A加盖公章确认。一旦B无法举证签证上的C是A的合法授权代表,即C的个人签字确认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即使有第三方监理公司的核算,法院也很可能不予认定签证的效力。当发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实际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依法需进行工程量鉴定,则必然拖延施工方的工程款回收,给施工方带来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风险。
(三)工程资料管理不妥善,没有做好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给予建设方签收的工作,引发竣工时间之争。
常见现象有二:
1、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单位往往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而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来进行,通常建设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会针对分包工程进行专门的竣工验收,如果总承包单位怠于向建设方提请竣工验收,则往往造成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难以确定,即使总承包单位在整个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也只能将整个工程竣工的时间视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这也是总承包施工单位与分包施工单位发生争议较多的原因。
2、实践中,一些建设方急于使用涉案工程厂房,往往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而施工方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项目管理缺位,不妥善收集和保存竣工资料,即使提交给建设方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也忽视了签收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往往以施工单位未提交竣工资料,不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的义务,导致竣工验收未完成,并以此为由堂而皇之地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扣留质保金。如本案。
针对上述问题,为防范和减少施工工程款结算纠纷,施工方需从制度上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置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务经理。所配置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及项目履约指导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等。
(一)重视合同审查和评审工作,避免盲目签订合同。
   施工方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往往在建设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盲目与建设方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如前述总承包施工单位乙与分包施工单位丙之间的纷争,假设丙在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初期,由有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完全可避免竣工时间之争。
(二)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量变更、增减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提交建设方和监理公司签收确认。
    正如前述,施工方盲目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一边设计一边施工必然导致工程量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业主又未能及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大量结算纠纷就由此产生。而且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反而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由,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接受苛刻条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解决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对策:
(1)施工过程中业主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办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计算应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完善;监理方及建设方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务必请建设方加盖公章),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工程变更确认手续在建设期间应迅速办理完毕,避免任意拖延。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到各种阻力的情况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认为可能会影响与建设方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双方“红脸”,变更手续就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相关确凿证据,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失败。所以在要求建设方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3)施工方应充分重视及时收集变更和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往往产生结算纠纷很大一部分都是与变更、索赔事实不清、原因不明、证据资料不全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项目管理者应积极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过程控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因变更索赔证据不足及手续不完善而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三)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应一方面及时向建设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催促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验收,对验收时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完成的部位,应做专项处理,以免影响验收日期;另一方面,施工方应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全面参与到竣工结算工作中去,积极主动地开展竣工结算工作,对建设期间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同时,与建设方及监理的信息传递应始终保持畅通。施工方应避免工程施工一结束,人员四处分散,不能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现。
  建设方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拒收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借以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万一出现上述情况,施工方应利用各种方法送去资料和结算,甚至用特快邮递寄送,万一建设方进行拒收的,应将拒收邮件保管好,作为今后诉讼时的证据。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并经多次协商谈判和调解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方应运用法律武器,以自己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为据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建设期间搞好与建设方、监理方的沟通协作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及监理方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给建设方与监理方良好形象。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施工方首先应积极与建设方和监理方沟通。应尊重建设方,认真收集整理资料,随时向建设方报告情况。及时把一些问题处理掉,避免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压力。在建设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了解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并通过监理方的引导和沟通尽一切可能促成建设方与施工方达成和解,从而最大程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恶性激化。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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