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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一,自然资质陈日升律师,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获取法律.中文两个专业的学历,2000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律师资格(资格证号:21200155030787)。参加国家律师大考前,系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熟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机关的工作经验,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先后在辽宁富州.辽宁金源丰.辽宁英林.辽宁中联等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现被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隆丰律师所重聘为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合同法严究会会员。并且被中法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律顾问网.中国刑事辩护网.中国大律师网等多家网络传媒公司注册为会员律师,同时成为这些传媒网络的网上法律咨询律师。二,业务专长1,刑事案件:刑事辨护,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很深的理论基础,先后撰写很多篇价值量很高的法学论文,同时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创树了很多的成功案例。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和刑事被害代理。2,民事案件,包括家庭婚姻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等。3,经济案件,包括经济合同案件,资产案件等。4,非讼法律事务,包括委托调查..草拟法律文书.草拟合同.法律事务调解等。5,其他。如企业资信调查,私人法律顾问,律师见证等。三,业绩概述自从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上千起,民事.经济案件几千起,跨越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内蒙等地区,均得到理想的效果,并得当事人满意。同时,为几十家政府和公司企业担当法律顾问。撰写《论刑法行贿罪轻与重的法律意义》.《略论计量法的法律地位》.《质量法的法律地位》.《长恨歌主题探讨》等论文,均获优秀论文奖。四,办案特点务实沉稳,勤勉热忱,思维敏捷,善于表达,处事诚信,仗义执言。办案风格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实中见力量,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2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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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8-05 02:44)     点击:548

摘要:被告人王某,与单位另外两人,因单位经营不景气,开不出基本工资,所以与单位协商,停薪留职,出外自谋职业。因在另一个企业设计组装某种商品设备,需要某种配件。

被告人王某,与单位另外两人,因单位经营不景气,开不出基本工资,所以与单位协商,停薪留职,出外自谋职业。因在另一个企业设计组装某种商品设备,需要某种配件。这种配件属于原来企业生产销售,因此,在原单位购买了部分组件。

公诉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

辩护目的: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缓刑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与单位另外两人,因单位经营不景气,开不出基本工资,所以与单位协商,停薪留职,出外自谋职业。因在另一个企业设计组装某种商品设备,需要某种配件。这种配件属于原来企业生产销售,因此,在原单位购买了部分组件。组装后卖给用户。原单位以王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到警方。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检方提起公诉,此案异地审理。

律师观点:被告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法律规定的,窃取、骗取、违反保密约定等客观行为。

下面是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是我是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几次会见当事人,详细的查阅了卷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过认真的分析,结合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深入清楚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窃取、骗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特征,刑法规定的很明确,一是窃取,二是骗取。被告人在某企业组装商品设备,在原来的单位购买了组件,这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卖方愿意卖,买方愿意买,卖方出的货,买方出的钱。没有窃取、骗取的行为。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在买卖被害人产品的时候,有什么骗取、窃取的行为。既然没有事实依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骗取、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什么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单位,没有保密约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三个显著特征,就是违反保密约定。行为前提首先是双方有保密约定。这个约定是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签订保密约定。就具体的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时间,泄露秘密的行为表现,泄露秘密的惩罚办法,具体详细的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以利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是,结合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没有什么保密约定。公诉人承认我的当事人没有窃取、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指控我的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请问,被告与被害人双方什么时候有保密约定,这个约定在哪里?怎么约定的?是口头还是书面?这些都没有啊!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啊!没有证据也要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吗?

三、使用购买的商品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产品卖出去,行为人使用产品,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即使是从购买所得商品上取得外在的或者客观存在的技术数据,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产品是被告方卖出去的,产品不是专利产品,如果是专利就不是所谓的商业秘密。如果产品本身是商业秘密,那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当是产品的卖家,即所谓的被害人方,是企业本身,是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而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是企业本身将产品卖出去,进入公知领域,因此泄露了商业秘密。那么犯罪分子绝对不是本案的被告,而是本案被害方的法人代表或者其他责任人。我的当事人无罪。

综上所述,足见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当立即释放。

辩护人,陈日升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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