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廖思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跳槽”行为受到约束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9 10:56)    点击:264

“跳槽”行为受到约束吗?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廖思阳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廖思阳律师,廖思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廖思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066761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廖思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昆明律师 | 昆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廖思阳律师主页,您是第2641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