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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龄被辞退,赔偿金失业金损失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获支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20 10:46)     点击:235

一、基本案情:劳动者刘某是沈阳一家木业制造公司的安装工,2005年是入公司工作,已工作近十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加放费,20147月正常工作时被单位告知不用来上班,且没有任何补偿。二、委托过程:20147月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刘某提前咨询本人,在本人指导下,搜集与案件胜的有关的证据材料。最终,劳动者拿到了单位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辞退证明和与相关同事和领导沟通的录音材料。201...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刘某是沈阳一家木业制造公司的安装工,2005年是入公司工作,已工作近十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加放费,20147月正常工作时被单位告知不用来上班,且没有任何补偿。

二、委托过程:

20147月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刘某提前咨询本人,在本人指导下,搜集与案件胜的有关的证据材料。最终,劳动者拿到了单位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辞退证明和与相关同事和领导沟通的录音材料。

20147月劳动者与本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本人为其与两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代理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之所以为两家公司,是因为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地点因为厂房动迁等因素,大概是2008年,该公司整体搬迁至新的地点,可是,新地点上合法的公司名称,却不是原来的公司名称。因为,劳动者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新的单位,原有及后续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我们要告两家公司。

三、诉前准备工作:

1、指导当事人搜集其他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社保缴纳记录等等一切有利证据。

2、分析当事人提供的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书面材料,判断其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证明力强弱,证据提供是否存在利弊等问题。

3、调查两家公司的工商内档,寻找有利线索。

四、诉讼过程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阶段

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说,非经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到法院起诉。

20149月,我们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立案,起初劳动局不同意,我们列两个被申请人,经过律师据理力争才给通过,我想,如果不是律师,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等原因,有可能很多不应该妥协的事情都会妥协了,殊不知有的妥协对整个案件的走向,胜诉与否都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

长话短说,经过经济技术开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1412月末,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我当事人的仲裁请求。驳回理由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当事人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直观的、小孩都能看明白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工资卡明细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近乎视而不见。

可以说,收到裁决书的那一刻,当事人的情绪是非常低落的,小则是为了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大则,是对国家法律及法律适用人员的失望,可能还有对律师的不理解,虽然我从未向一个当事人承诺诉讼结果,虽然我问心无愧,但是面对当事人极度低落的情绪和对国家法律失望的表情,我心情也十分沉重,这让我想起了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话,这句话,习近平主席2014年时就司法不公问题讲话时也曾引用,内容是“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的心情沉重仅在于此,而不是案件能否胜诉。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在15天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151月,我们在规定期限内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受理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可是发现的是这个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两份证据材料,而其他法院当时及目前,都是要一份证据材料就可以的。当然,这是小事,一般来讲,无关原则问题时,法院规定怎样,尽量配合就是了,律师如此,当事人也当如此,不要因小失大。因为原来的公司几本就是空壳,只是没有办理注销手续,不影响案件走向,为了诉讼方便,所以我们一审只告了后来的公司。

审理阶段是复杂的,为什么复杂,我个人认为,不只是案情相对复杂这么简单,这个案件,虽然劳动者工作年限长、没有直接证据、公司存在搬迁使用新公司名称的情况,但它只能说是在劳动案件中较复杂的,属于初级复杂案件。不想,这个案件,我们光开庭就开了五次,我想,任何一个律师,在接案时,都没有这种预见力吧,五次,时间成本啊,交通成本啊根本在接案时考虑不到,但是没办法,各种道德告诉我,直接忽略。

通过律师的指导和当事人的配合,我们提交的证据非常充分,被告为证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提交的证据被我们有力反驳,虽然有证人出庭,但是证人被律师几番询问下,也会露出马脚,因为有心虚。仲裁时的证人是出辞退证明的工作人员,庭审时,出庭的是录音中当事人的主管领导,这让我想起了柏杨的书,书名就不说了。

时间是折磨人的,尤其是对等待的人来讲,法律虽然规定了审理期限,但是一切又不免有漏洞,法律不可能规定到方方面面,如果这样,就没有了灵活性。正因为如此,法律总能被人利用,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主观能动性这一哲学语汇,用在这里也是非常恰当。感谢曾经说出主观能动性名言的鞍山某法官。

20151月立案,20161月判决书“千呼万唤始出来”,我们终于拿到了热乎乎的判决书,因为准备充分、举证质证得当、证据充分,判决结果可想而知,是的,经过这么长的时间,我们胜诉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失业金损失、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8万多。然而,20161月,被告上诉了,综合分析判决后,我方没有上诉。当事人的心情与收到仲裁裁决时相比,喜悦心情可想而知。

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20163月二审开庭,对方仍是一副死不认账的态度,然而一切都是徒劳。2016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结后语

虽然过程曲折,虽然有失望,但是结果毕竟是好的,毕竟我们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看着每个阶段当事人的情绪变化,使我些许欣慰,因为这情绪是越来越好的,虽然不免有时间的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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