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秀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35)    点击:236

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指的是个人或合伙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物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取得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危险物质夺走。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秀宁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秀宁律师,孙秀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秀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732103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秀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岛律师 | 青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秀宁律师主页,您是第1487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