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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品未及时移走是否认定未遂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32)    点击:193

盗窃物品未及时移走是否认定未遂

  具体案情:

  隽某在某酒店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某日其在工作中发现一堆室内装潢材料,遂将其中两卷墙布(经鉴定,价值5200元)盗走并藏匿于酒店楼顶处,事后隽某携带背包欲将两卷墙布装入带走,在离开该酒店途中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

  分歧意见:

  对于隽某构成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隽某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盗窃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完成盗窃犯罪行为,且主观上实现了盗窃犯罪意图的犯罪完成形态。本案隽某在工作过程中顺手牵羊,将两卷墙布偷走并将其藏匿于该酒店楼顶处。其主观上实现了盗窃的意图、客观上已完成了盗窃的行为,并排除被害人即酒店方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属于既遂形态。至于后来回到酒店准备背包将被盗物品欲带离现场是对被盗物品的处置,属于事后行为,虽然该行为被保安发现,但不影响犯罪形态的改变。

  第二种意见认为,隽某构成盗窃罪未遂。刑法理论关于既遂标准以失控说较为普遍,即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是既遂。盗窃是典型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财产所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为财物在所有权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因被盗窃行为而脱离其实际控制的状态。本案中,被盗的两卷墙布仍处于酒店楼顶处,酒店方并未失去对两卷墙布的实际控制,因而隽某行为构成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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