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律师:
您好,我是(2013)莱城民初字第959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申诉人王子花。莱芜区法院十年前的一纸不公判决,让我案件缠身、万念俱灰,欲申请再审却申诉无门,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孤儿寡母被无赖和不作为的法律工作者大力帮助下,折磨的孤儿寡母生不如死的滋味是常人不能接受的……听说您是一位清正有名的律师,我怀着一线希望给您写信,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得到您的关心和关注,并将该案件帮我提请再审进行公正审理,否则孤儿寡母被折磨的已经没有活路,无依无靠的娘俩生存实在太艰难太煎熬。
一、首先,向您简要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7年我丈夫司振鹏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2001年经人介绍我认识了959号案件原告郑宪会,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听说其前妻被他折磨至喝农药自杀,在之后从他人口中得知其前妻是被其殴打致死,我便刻意与他保持距离。但当时年轻,单纯,善良,柔弱得我,失去丈夫,还有年幼的女儿,生活失去了所有的依靠,感觉低人一等。更让我感激不尽过意不去的是单位的兄弟姐们们,经常帮我从食堂打水买饭等等,感觉欠人情太多,此时想有可以依靠的人,不让单位的姊妹为我无偿的付出和帮助。当时愚蠢无知的我自认为我老公虽然非常优秀,但遗憾的是丢下我和年幼的女儿离开人世,这就是命。愚蠢的思维认为彼此都失去家庭,或许以前他的不幸遭遇应该能痛改前非,两个不幸的人能彼此珍惜。悲哀的是用我自己的善良去理解等同他人的思维是错误,换来的是半生的凄凉惨痛的折磨。我和他还没有相识之前,我已经在厂里签订了购房合同,我个人出资(购房款当时上交原莱芜市丙纶厂财务科,交款人都是王子花)、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位于凤城东大街111号2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购房款来源于:我前夫死亡获得的调解赔偿款48000元、工作单位丙纶厂支付抚恤金10301.6元、全体职工募捐助款37450元、我与前夫共同存款30000元)。接触交往不久,我发现郑宪会不仅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更是喝酒成瘾,酒后如恶鬼般对我种种的不满和施暴,我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过着地狱般的日子。为此我和他吵架多次,不让他来我家,他总是死不要脸的说,我不来你家,我去哪里住呢,吃喝在我家还得意的很。此时我住在单位厂内宿舍楼,单位的房子,左林右舍的邻居可以做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家虽然是我的,但孤儿寡母无能为力面对一个无所事事,天天饮酒成瘾的酒鬼经常的撒野摔砸打骂,不离开这个无赖我和女儿的生命都难保,因为无赖经常扬言要杀我们全家,把我们姓王的一个都不剩杀光砍光,面对现实我不得不带着年幼的女儿经常流浪街头,或者住宿同事亲戚家,在后来我不得不带着女儿在外租房。这期间郑宪会将我的个人生活琐记和购房交款单据等我所有价值的材料偷藏起来,与鲁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郭心祥恶意串通、扭曲事实,对我提起诉讼,企图非法占有我的房产。案件审理时,莱芜区法院院长高怀峰罔顾我与郑宪会不存在婚姻关系、仅系同居关系,根本不了解也不听我任何诉说,在未查明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有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当时该房屋系单位福利分房,只有正式职工才有购房权利,而郑宪会仅仅是车队职工雇佣的一个司机而已,绝对没有资格购房,原莱芜市丙纶厂财务科及全厂职工均可证明,厂长王洪宝,书记张其春两位老领导都可以证明),便草率作出(2013)莱城民初字第959号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系“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并且按照双方平均分割的方式,判决我向郑宪会支付分割款11万元。对于法院和郑宪会来说,这只是一份无足轻重的判决,但对孤儿寡母而言却是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致命一击。十几年来,孤儿寡母孤苦伶仃、举目无亲,依然被无赖猖狂的折磨成为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的日日煎熬。而郑宪会却一直过着潇洒快活的生活,还数次对我申请强制执行、恶语侮辱,此案件怎能不令人人心寒!!!孤儿寡母的财产在没有人性没有人味的畜生(高怀峰,郭心祥,色狼冯兆喜等人的不谋而和的情况下,联手侵犯孤儿寡母的人权和财产)都不如的披着羊皮的狼还恶毒,亲自酿造一桩即将逼迫孤儿寡母于死地,畜生不如的人渣拿着国家法律武器,而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公德无视人性,天理难容,这和光天化日之日之下去抢夺弱势妇女有什么区别?在莱芜区宪法法律就是他们自己规定的,随意践踏,随意篡改,随意扭曲,任意利用,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人人用脚指头都能想明白的问题,荒唐,可笑,莱芜人民的悲哀,孤儿寡母的十几年惊吓煎熬折磨都是这些社会驱虫给孤儿寡母编织酿造的祸根!!!感激这几个畜生,让我变得越挫越勇,至今我还坚强的活着,虽然天天被折磨的血压飙升,心脏急速胆颤,无赖还没有机会把孤儿寡母打死,因为上帝保佑了善良无辜的娘俩,反而高怀峰,郭心祥,色狼冯兆喜这三条驱虫穿着法律的外衣“有权有势有人脉的盾牌下”帮助支持无赖一定要把孤儿寡母逼向死亡的地步。请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真正含义是什么?我时刻感激社会,感激政府对孤儿寡母多年的低保救助,让无依无靠的娘俩维持生活。而让我死不瞑目是高怀峰,郭心祥,冯兆喜这三条不食人间烟火的社会驱虫,竟然残忍的嚣张的猖狂的如此残忍的折磨孤儿寡母半辈子,余生我咽不下忍这口气。逼到我呼吸停止的那一天,我必须面向社会媒体曝光,揭露这三条驱虫穿着国家制服,拿着国家法律的武器的最高境界就是不主持正义,为了自己蝇头小利而光明正大的欺负无依无靠的孤儿寡母,人性何在?天理难容,请问你们难道就没有老人没有孩子吗?摸一摸自己的良心请换位思考。
(2013)莱城民初字第959号判决确有错误,本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请求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对本案再审。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并且按照双方平均分割的方式,判决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分割款11万元,该事实明显的缺乏证据证明。
1、涉案房产均是由申请人出资。对于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为76744元,均是来自申请人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和单位捐款,一审中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赔偿明细和单位募捐证明。郑宪会主张共同出资无任何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该房产是申请人单位购房,且购房合同均是申请人一人名字,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当时该房屋系单位福利分房,只有正式职工才有购房权利,而郑宪会仅仅是原莱芜市丙纶厂车队职工雇佣的一个司机仅此而已,与原莱芜市丙纶厂没有任何关系,绝对没有购房资格,购房合同是申请人一人一名字,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3、申请人与郑宪会并未形成长期同居关系。相识后短赞的同居生活,因郑宪会经常喝酒耍酒疯摔砸打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家租房居住多年,有租房事实予以证实。因此双方并不存在长期同居关系。
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力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莱芜区法院的959号判决很明显的成为了郑宪会和郭心祥的帮凶!所以让无赖一直持续的嚣张放肆,中国的哪一条法律让无赖可以无止境的撒野,无止境的欺压孤儿寡母?让一个失去丈夫的女人,让一个失去父亲的孩子为即将流浪街头?孤儿寡母在莱芜叫天天不灵,呼地地不应,人生安全,财产安全没有一点保障,孤儿寡母的悲哀更是莱芜人民的悲哀,但凡了解此案件的人都感觉这真是一个荒唐天大的笑话。这也让我对莱芜区的司法环境产生了质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请求胡院长通过院长提请再审的方式,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
如今,郑宪会对我的虐待和伤害依然历历在目,我仍旧时常在噩梦中惊醒,我作为一位单亲妈妈,足以饱尝失去老公,独自养育年幼的女儿承受所有的苦足够悲催,失去丈夫的女人已经没有任何依靠没有任何收入,没有任何社会地位,更没有任何社会关系。但女儿是我活下去的唯一希望和动力,但我深信黑白不会颠倒,正义永远压倒邪恶。我再次诚恳的请求郑律师您在百忙之中,关注一名弱势妇女的正常诉求,恳求您的关注能还孤儿寡母一片蓝天,还孤儿寡母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防止案件一错再错,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孤儿寡母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而不是被人渣践踏和利用的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