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能力削弱的人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以此要挟我培钱疑为敲诈勒索
黄律师好!
去年10月18日,在校生潘某(95年元月出生,她放暑假时认识的)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后,到11月15日的连续几个周六(约第二个周六没相聚)都与我发生了性关系。在11月15不去学校,陪我睡了一晚。接着就告诉了老师,约18其家长就上告了派出所。......,(今年约元月16日派出所委托安庆6院检测其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性防卫能力削弱。约3月25告知了我)在11月份其父母在潘某学习期间又允许潘与另一男交往并一直发生性关系。在今年3月份又与另另一男交往。却以我对潘某造成精神病加重、自己误公为由需要我进行经济赔偿,俺以可以照第二男情况赔偿。请问黄律师以为我应该如何呢?
从交往中及保留的聊天记录、语音记录等分析,俺认为潘对性行为明白后果!第一次是愿意为我生育孩子,第二天又不愿意要我买避孕药给她吃。第三次(最后一次)还为孩子起了名字。我们交往其父母知道,潘故意留宿疑为其父母教使。故意向学校说现在也让我怀疑是为了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