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褚立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残疾人权利来源的法理依据之——人人生而平等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9-06 11:20)    点击:175
    摘要:随着人权和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越来越关注曾经被忽视的边缘人群;国家立法也体现了对社会群体行为规制的方向。残疾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他们不是社会的弱者,他们需要的不是社会的同情、怜悯、保护,而是一个能够平等的参与社会的机会。这也是“人人生而平等”理念的价值取向。本文将以美国立法为视角,以有关“残疾人”经典判例为依托,着重论述残疾人权利来源之一——人人生而平等。

    随着人权和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越来越关注曾经被忽视的边缘人群;国家立法也体现了对社会群体行为规制的方向。残疾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他们不是社会的弱者,他们需要的不是社会的同情、怜悯、保护,而是一个能够平等的参与社会的机会。这也是“人人生而平等”理念的价值取向。本文将以美国立法为视角,以有关“残疾人”经典判例为依托,着重论述残疾人权利来源之一——人人生而平等。

    关键词:人权;公平;残疾人

    当托马斯·杰斐逊将“人人生而平等”写入《独立宣言》时,他指的不是社会或经济的平等主义。他和开国一代人认为,社会本身的性质决定,不可能有社会上或经济上的一致均等,因为人的能力和素质不同。他们不希望拉平社会,而是希望给予每个人发挥自己最大能力的机会。为创造这样的机会,人人在法律前必须平等;不可以实行富人一套法律、穷人另一套法律。“一代人以后,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的民主党人在谈论平等时,也同样指的是建立在法律平等待遇上的机会平等。而残疾人也正是需要在就业中享受法律平等待遇上的机会平等。《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的意图在于确保政府公平地实施所有的法律和不制定歧视性法律。法院和立法机构知道,平等保护是公民权利中的根本概念。但美国从来就不是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美国强调的是机会——聪明和勤奋的人获得成功的能力,以及法律面前的平等。”

    美国ARLINE案,被告Gene Arline是佛罗里达州拿骚县小学教师,在1957年肺结核住院。在未来二十年期间一直没有复发。最近1977年肺结核开始复发,1978年3月、1978年10月又连续2次复发后,学校董事会暂停支付她剩余学年的工资。在1978-1979学年的结束,她出院后,学校董事会决定开除她,并不是因为她有任何错,而是因为持续复发的肺结核因素。她在被开除后,在国家行政救济无果后,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学校董事会违反504法案。“地方法院认为,她不是一个‘残疾人’的行为,而且,即使假设她是,她也没有‘资格’在小学任教。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传染病者属于504法案的所包含的范围,Arline的情况属于完整地在法律的管理范围内。法院将本案作为进一步研究传染的风险是否阻止Arl1ne夫人成为合格的工作者,如果是的话, 是否有可能提供一些合理的住宿或者合理教职或是其他职务。”

    联邦法院与地方法院的争议在于:传染病者是否属于某种意义上的“残疾人”,是否应包含在《康复法案》第504条内。美国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节29USC794(法)规定,第706(7)(B):残疾人个人“指任何人”(一)有体力受损大大限制一种或多种重大生命活动;(二)具有这种缺陷记录;或(三)被视为这种缺陷。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卫生)条例界定“身体缺陷”的意思:任何影响呼吸生理系统紊乱,确定限制“重大生命活动”工作。很显然,传染病患者在某种程度上也被解释为“残疾人”了。

    在“0504ACT287-288”判决中写道:“人有缺陷并不排除传染,让雇主自己来区分疾病的传染作用,对病人作出歧视的影响是不公平的。在做出实际行动对待病人时,应该基于理性的判断和是否确定残疾者的传染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确定一个人因传染病而符合504法案关于残疾的定义,地方法院必须进行个别调查,并做出适当的结论,根据合理的医学判断由于国家的医学知识,就(A)性质的风险(例如,如何被感染)、(B)期限风险(有多大传染性)、(C)严重危险(什么是潜在损害第三方)、(D)概率(疾病将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上述结论,一般应由法院认定的合理的医疗卫生官员来做出。然后,法庭必须确定,根据这些结论,决定雇主规定的标准是否‘合理’,并进行调查。”

    在这个判决中包含了人权理念与平等理念。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本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帮助。却由于其健康原因在就业中遭受到了歧视对待。这种歧视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的侵犯。有的求职者因被歧视心灵受到伤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其次是破坏了社会公平,剥夺了残疾人士要求合理劳动的机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人权理念

    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生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在权利本位范式结构内,人权被作为权利的一般形式,大凡与人的尊严、生存、社会活动有关的权利,均可纳入人权的范畴。7“人权思想乃是权利思想,而权利是‘自然的’,因为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脱的权利。他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数十年来,在残疾人争取平等对待的过程中,“人权途(human rights approach)被认为是对残疾人权利最重要的保障方式。自上世纪60年代起,发起于美国并遍及全球的政治活动和政治游说最终产生了对生理和精神残疾个体的基本人权的国际共识。在西方发达国家,残疾人组织己经在争取和“健全人一样平等”而不只是在某些方面特殊于“健全人”的权利。而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正是来源于人权保障的提出。由于人权保障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深入人心,残疾人组织通过要求人权保障的途径,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对残疾人法律和政策的基础进行再定位,使得残疾人能拥有跟正常人一样的公平对待。

二、公平理念

    公平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既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表示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无差别性。在西方无论是“理想国”、“乌托邦”还是“太阳城”中都充满着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执着追求。近现代西方对社会公平最具有典型解释意义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他认为,社会公平有两种含义:一是在道德层面的社会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所追求和拥有的社会公平;二是在制度层面的社会公平,即某一个制度必须保证社会公平,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能维持下去。同时,他也提出了社会公平的两大基本原则:第一是平等原则,所有社会成员在广泛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冲突;二是优先原则,当社会和经济出现不平等时,资源和福利将被重新分配。一方面优先给予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们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使所有人获得最大利益。在这一理念下的社会公平,就是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以达到最终资源分配上的公平。”

    实际上,在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福利思想体系里,社会公平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公平,也包括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的公平。“权利的公平要求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并且劳动权、受教育权、职业选择的权利等等都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机会的公平要求确保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均等,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规则的公平要求所有参与社会活动的社会主体,其活动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分配公平则要求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以调节各社会成员间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社会收入贫富差距。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总之,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公平和分配的合理。

    人权是各种关于残疾的法律表述的基础。但是如果缺少形式化的强制执行,社会对人权的承诺就只能是良好的愿望而已,最终就只能成为自我约束或是自愿的义务。

 

参考文献:

[1]薄晓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外企业文化,2004,(6):48-49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0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I;399

[4]王唯洁:美国禁止就业中的残疾歧视研究,2007,4.10

[5]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词典。中国敢法大学出版社,1992:337

[6](荚)利厄·莱文.人权:问题和答案(中译本).香港商务印书馆,1990:57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0

[8]李莉,邓猛.近现代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及实践启示冲国特殊教育,2007,6.

 

特别声明:

1.原创作者:褚立宁、刘慧

2.本文公开发表于《商情》,2013年总第43期,P250-251.

3.任何转载、引用务必载明原创作者,标明出处,否则作者有权追究侵权等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褚立宁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银行保险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褚立宁律师,褚立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褚立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5668866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褚立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褚立宁律师主页,您是第14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