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22) 点击:401 |
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
1985年3月4日,张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婚前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公房,婚后二人共同居住于此,2004年,房屋进行房改,张某与张某某出资购买,2004年6月3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栏为空白。 2009年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张某某两地分居,并在上海与他人同居,2010年回京后要与张某某离婚,并提出房屋是张某个人财产,张某某无权分割。张某某十分无奈遂找到本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争议房屋应为张某、张某某共同所有。为保护张某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张某某转移房产,本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先到房管局办理异议登记,又到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确权诉讼。 诉讼中,张某同意调解,确认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十五日内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张某某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本律师代理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争议房屋已登记在张某与张某某的名下。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