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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2-27 05:24)     点击:930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丈夫系朋友关系,张某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加工厂,生意做的红红火,李某的妻子是个女强人,一直对服装加工和销售感兴趣,看着张某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就想依托这个平台将服装公司发展壮大,于就通过李要求入股到张的公司,张也想自己的公司有更好的发展,同时也看到了李妻的能力,就答应将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给李妻百分之十,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妻并没有将股份款交给张某,只是写了一张100万的欠条。

  张某自己另外还有一个装修公司,但生意不是很景气,欠了部分外债,临近年关,许多人的他要钱,他一时周围不开,就对李妻说,你的100万先给我30万,让我周转一下,李妻从银行给张转了30万,张某将这笔钱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可李妻说这钱是借你的,不是给你的股份款,你得给我写一张欠条,张某碍于李某情面就写了一张30万的借条,后来李妻又转了20万给张某,但没说是什么钱,张某就将这钱转到自己的服装公司,作为股份转让款。

  2009年10月,张某因病住院,在缴纳住院押金时发现自己的帐户被冻结了,他急忙找到找执行法院了解情况,方才得知,李妻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还款50万,此案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张某找到法院要求法院提供庭审的材料,法院将一审的判决书交给了张某,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为:李妻与张某系民间借贷关系,李妻出示的证据有一张30万的借条,及银行转帐的凭证20万元,据此,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张某偿还李妻50万元。并称,当时由于联系不到张某,传票和判决书都是公告的方式送达。张某认为李妻有自己的联系方式,自己的家就在当地,而且法院查封了自己的房产,根本不可能联系不到自己,另外一审时的书面证据材料只有一张30万的欠条,法院凭银行转帐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50万元,明显对自己不公。但由于此案已过上诉期,张某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再审,要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该案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上级法院接受立案之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时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件。而一审时,原告已经提供了被告的明确的地址,法院没有通过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采用了公告送达,使得被告丧失了出庭申辩的机会,属于程序违法;另外,一审法院以原告一张银行转帐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50万,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因此,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律师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缺席审判的情况:

  (1)原告起诉时被告住址明确清楚,且法院也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但被告既没有到法院应诉,也没有出席开庭审理;

  (2)原告起诉时已知被告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清,因而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诉讼,法院适用的是公告送达;

  (3)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期日届至时,没有按照开庭传票的要求出席庭审。

  二、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对被告进行了传票传唤。此处的传票传唤是指被诉方已收到了传票,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所送达的传票。未向被诉方送达传票的,不能缺席审判。即使有证据证明被诉方已收到法院通知其开庭的电话或口信,也不能进行缺席判决。

  (2)无正当理由。被诉方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是适用缺席判决应当考虑的问题。开庭时被诉方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属于应由被诉方进行解释说明的问题,但是,由于被诉方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未到庭,法官自然无法当庭要求被诉方进行解释说明,但是,如果不进行开庭,势必会使到庭的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产生怨言,也会使法院指定开庭日期的效力大打折扣,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在此情况下,应当推定被诉方缺席属于“无正当理由”,进行缺席审理。但是,在事实上,不能排除被诉方有正当理由而缺席的情况。比如,被诉方突遇车祸、交通严重堵塞等情况,无法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

  三、缺席审理案件对事实和证据的采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对缺席审理的案件,并未作例外规定。缺席审理的案件,仍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诉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但并不能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法院不能当然地据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但一审法院权凭一张银行转帐凭证就要求被告承担20万巨额债务,该认定即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常请。

  因此,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传票、判决书,一审认定事实也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因此,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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