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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钱,买了房,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7 05:23)     点击:758

  1992年陈女与林男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林小。在2002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家庭无共有财产,由于女方经济困难,又要独自抚养孩子,男方及男方父母同意女方暂住在男方父亲所有的一套单位福利房里。

  2002年,该房房改,男方让女方买下,说这样以后娘俩就有固定住所了,女方跟娘家借了20万,加上自己的积蓄,买下该房,但由于是单位房,只能卖给本单位内部职工,因此房产证上写了男方父亲的名字。男方及其父亲称,等可以过户的时候,为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想,毕竟一个是孩子的父亲,一个是孩子的爷爷,就安心的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并对该房时行了装修。

  2010年6月,女方接到一纸传票,是孩子的爷爷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其限期搬离。女方来到法庭上一脸茫然,对法官说,这房子是我的,我交了钱的,只不过没有办理过户。但对方提供了房屋产权证,向单位交付房款的收据等证据,证明该房的所有权人为男方的父亲。法官提示女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则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女方找来自己的母亲、哥哥来做证,还找到当时银行的转款凭证,证明确有一笔30万的钱转到男方父亲的名下。对此,男方父亲抗辩称,这是女方向男方父亲偿还的借款,女方在离婚后曾因哥哥做生意向男方家借钱,后来生意没做成,就把钱退给了男方父亲,对此,女方家力争。但最终,法官还是判决女方限期搬出,理由是,房屋合法的权利人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女方搬出,女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房为自己所有,因此,女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该房。

  该案提示:

  交易行为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同时,需要履行正常的合法手续,购买暂时不能转移产权的房屋,也要在内部有书面的约定,写明权利归属及争议解决,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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