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纠纷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7 05:23) 点击:719 |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万。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单位的张小*作为被告单位代表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此款于2010年12月30日归还。利息为5万元。于还款时一并支付****公司”。至今,被告没有归还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当庭认可,只是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请求展期还款。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属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50万元。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因为合同无效,而使该条款归于无效,因此无需向原告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 1.原被告双方合同无效。 2.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50万元。 如末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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