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琮玮
王琮玮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琮玮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企业间借贷纠纷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7 05:23)     点击:719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万。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单位的张小*作为被告单位代表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此款于2010年12月30日归还。利息为5万元。于还款时一并支付****公司”。至今,被告没有归还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当庭认可,只是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请求展期还款。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属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50万元。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因为合同无效,而使该条款归于无效,因此无需向原告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

  1.原被告双方合同无效。

  2.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50万元。

  如末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琮玮律师提供“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琮玮律师,王琮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琮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4666291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琮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琮玮律师主页,您是第71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