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定离婚事由解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7 05:21) 点击:245 |
《婚姻法》法定离婚事由全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这五条,我们通常称为“法定离婚事由”。 那么什么是法定离婚事由呢,简单的说,就是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会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首先,依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那么如何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呢。《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5种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当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这5种情形时,法院会依此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那么如何对上诉条款进行理解呢,是不是分居两年,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是不是一方打了另一方就属于家庭暴力呢。下面以我经历过的实例为大家对《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逐一进行解析。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不仅构成犯罪,也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受害方在主张离婚的同时,也可以另案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例:某公安干警李某,结婚10年,孩子8岁,在婚后第三年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外乡来京务工的女孩王某,年轻漂亮,两人一见种情,很快附入情网,一起在外租房同住。但这名女孩并不知道李某已婚,当李某不回家时就以出差、加班、值班为由,鉴于其工作性质,王某及妻子都没有怀疑。李某与王某同居一年后,王某提出结婚,于是李某就与王某回老家,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当时还全程录了相。 一年后,王某生下一男孩,这时王某提出要与李某办理结婚证,并给孩子落户口,此时李某无法再继续隐瞒下去于是说出实情,知道真相的王某悲伤万分,当即与李某大闹,此事很快被其妻子知道,其妻于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主张抚养孩子的抚养权及要求李某支付过错赔偿金,法院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判决双方离婚,支持了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就是一例典型的因重婚而判决离婚的案件,由于李某与王某按当地风俗办理了结婚,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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