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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定离婚事由解析(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7 05:20)     点击:167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间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夫妻之间身体上、精神上的暴力,现实中还包括性暴力。

  而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偶尔争吵、打闹,例如打了对方几巴掌,推了对方一下,并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则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例:甲女与乙男,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同月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女方一直在外地打工,与男方并不认识,由于年纪渐大,在家人的催促下回家相亲并结婚,对男方并不了解。婚后男方常因琐事对女方拳脚相加,五天一大打,三天一小打,女方经常身体带伤。

  女方因不堪忍受男方的殴打,多次想到轻生,但看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只好继续忍耐。2009年3月,男方在外喝了酒,回到家里不由分说对女方又是一顿毒打,女方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暴行,带着年幼的女儿当晚离家出走。后女方提出离婚,第一次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女方在相隔一年后又提出离婚,并提供了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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