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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定离婚事由解析(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7 05:20)     点击:183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有的甚至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因此,《婚姻法》将此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即分开居住,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夫妻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起来计算。

  例: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是指如果发生了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的,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依据有过错方的过错程序,由法院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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