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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啥可辩的” 案犯当庭拒律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7 05:18)     点击:225

  “没啥可辩的” 案犯当庭拒律师

  “我觉得这就是小事,没想到会坐牢。”使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各种银行卡,然后将这些银行卡转卖给搞诈骗的人,年仅21岁的王建评带着几 个老乡千里迢迢从福建老家来到北京,干起了服务于诈骗的行当。昨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北京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五名被告人(如图)中年纪最 小的不过19岁。

  王建评与陈桂皇、陈志锋、苏华荣、吴雄威几人不仅年纪相仿,更都是福建安溪的老乡。2009年10月下旬,几人想到了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然后转卖的赚钱法子,“我们老家那个地方有不少做诈骗的,办好的卡正好可以卖给他们。”

  于是,王建评等人先后来到北京。他们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陈桂皇在福建等地以每张100元的价格买身份证寄给王建评,王建评和陈志锋再将这些身份证分发给苏华荣和吴雄威等人,由他们去各银行办理银行卡。

  随后,王建评就将这些银行卡邮寄给全国各地的骗子,“我的朋友知道我能办卡,一传十,十传百,有需要的人就给我打电话,一般每套550元。” 所谓一套即包括一个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的卡各一张,“有个别需要其他银行卡的我们也给做,总共做了300多张。”然而,仅仅 一个多月的时间,几人就被警方抓获。

  昨日,几名被告人的律师早早来到了法庭。除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自行聘请了律师外,苏华荣和吴雄威因没有聘请而由法院委派了律师为其辩护。然而,刚一开庭,吴雄威和苏华荣就断然拒绝了,“没有什么好辩护的。”二人解释说。两位律师遂无奈退出了法庭。

  庭上,王建评作为主犯辩称,自己一开始并不知道干这个犯法,“我觉得这就是小事,没想到会坐牢。之后仍继续干,也是为了能收回自己投的钱。” 其辩护律师亦指出,被告人办理的都是不能透支的储蓄卡性质的借记卡,并非信用卡,所以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较小,故此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点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侦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公诉机关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查,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结果。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识,再加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上有压力,有些犯罪嫌疑在自己的犯罪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以为既然犯了罪就要受惩罚,请不请律师都一样,其实不然,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都有其不可忽略的作用。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则较难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每个阶段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和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一、侦察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此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而不是辩护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提起公诉,是否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辩护。

  三、一审审判阶段

  就公诉案件而言,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犯罪嫌疑人改称被告人,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这个阶段对于被告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关键性、实质性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作用主要是:寻找控方在法律适用、证明结果、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缺陷或漏洞,收集并向法院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运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因为刑事案件任何一个罪名都有一定的量刑幅度,例如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一般的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空间是判处2年、1年还是6个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律师的作用也就体现在这里,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作罪轻的辩护,一般情况下,律师介入之后,都能够起到较好的正面作用。

  四、二审审判阶段

  刑事案件到二审阶段一是检察机关抗诉,或是被告不服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纠正,辩护律师在二审程序中需要从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护,如果认为一审正确则要求维持原判,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则可以要求从轻或减轻或无罪辩护。

  五、死刑复核阶段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在一、二审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并不能代替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他们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仍然应当有辩护的权利和空间。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阶段的诉讼活动,因而,律师也就不能在这个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律师可以针对死刑判决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请求相关部门复核死刑案件时参考律师的意见,避免错杀,以维护被告的生命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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