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08-23 10:05) 点击:819 |
合伙经营协议书 山西大同合同专家律师--闫国田律师
法律热线:151107121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1、每名合伙人各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缴付。若在签订本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未履行出资义务,视为放弃合伙人身份,自动退伙。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 2、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各个合伙人对所需资金具有相同数额的出资义务。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为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之日起三日内。若不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该合伙人安装自动退伙处理,按该笔出资之前本合伙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须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责任,在清算合伙企业资产时在该合伙人应得份额内予以扣除。 因资金困难而出现的后续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实缴纳出资,各合伙人按原始出资和后续出资确定实际出资数额。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1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3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合伙人对自己在经营行为中的欠账直接负责,与其他合伙人无关,若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清算账目的时间周期内追回,由对外赊欠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补足欠账差额部分。补足差额的时间为本合伙企业对仗期限的前三天和后三天之间。如果不能按期补足差额部分,按自动退伙处理,资产清算以核对账目前的资产为准,差额部分在清算时予以扣除。 第3条 本合伙企业每周的周日为对账时间,由全体合伙人核对本周的经营情况,计算盈利或亏损情况。出现盈余的,予以分配;出现亏损并影响实际经营的,确定各合伙人的后续出资份额。 第4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成为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成为了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所得利益由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予以追缴并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配,并向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 第5条 本合伙企业因对外经营业务出现招待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时,具体负责该事务的合伙人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报支时需要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方可向财务人员报支。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均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6条 因本协议其他合伙人的工作性质所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其他合伙人仍然具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第7条每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该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所有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8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方可决定;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八、退伙问题。 第9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合伙人不得自行决定退伙。如无下款约定事由退伙的,可以按照退伙前的资产进行清算,但退伙人须向另外两名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在清算合伙企业资产是在该合伙人应得份额内予以扣除,如该合伙人所得财产还不足支付违约金部分的,退伙依然有效,但该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分得合伙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期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其他合伙人侵犯合伙企业的财产的。 第10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而退伙的,在承担违约金后,还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11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12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的; 第14条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的合伙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合伙企业资产。但经人民法院查实上述情形存在的,该合伙人丧失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资产的权利,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总额为五万元的违约金。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第16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各个合伙人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17条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18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其他规定 第19条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0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三年,自各合伙人签字按手印之日起计算。后续经营问题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的在三年内经营情况予以确定。 第21条本合伙协议一式三份,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每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人签字并按手印: 合同签字按手印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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