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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常见问题解答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5-08 09:13)     点击:404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常见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程序、方法

作者:山西乌金律师所闫国田律师

电话:15110712198,地址:大同市矿区锦绣家园园小区12单元102室。

(一)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外,劳动者有下列严重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等非法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认定标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有违规行为和对用人单位有损害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是有严重违规行为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规”和“重大损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关于“严重违规”以及“重大损害”的标准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和量化。一方面,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规或重大损害行为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规和重大损害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要在明确哪些行为是“严重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同时,还需要进行量化。比如说,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有三次轻微违规行为,构成一次中度违规行为;三次中度违规行为,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由于严重违规、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为有重大损害行为”等,以利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有充分依据。

因为员工到外单位兼职造成双重劳动关系,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忍受的事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操作起来还是有些难度:一是何谓“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怎么来提供证据证明有严重影响?二是“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怎么用事实和证据来证明?两点伸缩性其实都很大,难以操作和认定。建议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还是先提出改正要求更保险。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还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规定,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依据劳动者严重违法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证明兼职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造成严重影响,也不需要再证明劳动者有拒不改正的事实,只要提供认定兼职的事实证据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就行了。

劳动者以欺诈等非法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欺诈行为的证据,还要到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在操作和举证时也是很麻烦的。建议也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事先做出约定一条,比如“员工违背诚实信用要求,应聘时以欺诈手段,故意隐瞒本人真实基本情况,告知虚假信息,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造成经济损失者,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操作和认定起来就会方便许多。

(三)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程序要求

必须收集员工有严重过失的证据,而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败诉风险极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四)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

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俗的说就是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所以在解雇严重过失员工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

如何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呢?因为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纪证据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1、员工自己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出处理的资料。如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3、证人证词。如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4、物证。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

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五)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证据收集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

2、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3、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如赌博、盗窃、打架、卖淫、嫖娼、吸毒等等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常见的举证时限问题,整理、归纳如下:

  问:诉讼程序问什么要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答: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运行,防止裁判突袭和证据突袭,必须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限。

  问: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有证据需要提交,怎么办?

  答: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某一事实、特定的证据或者特殊情况),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延长、或增加举证期限。在人民法院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属于正常举证,而不属于“新证据”。

  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举证期限不足30天的,是否需要调整?

  答: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举证期限不足30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

  问:案件当事人有变化的时候(比如追加被告、第三人参与诉讼),举证期限是否需要调整?

  答:案件当事人有增加的时候(比如追加被告、第三人参与诉讼),应当为新增加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同时适用于全体诉讼参与人。

  问: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而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延长请求,对于他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否调整?

  答:案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延长期限同时适用于全体诉讼参与人。

  问: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原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否需要调整?

  答: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问:一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原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否需要调整?

  答:一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问:发回重审的案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答: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酌情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遗漏案件当事人的情形之外,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天”的限制。

  问: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认定新证据的原则是什么?

  答: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判断,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结合《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新证据的裁量尺度,可以归纳为以下3点。

  1、该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如果是举证期限内未形成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那么就属于新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内已形成的,那么需要第2步分析。

  2、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内已经形成的,那么当事人是何时发现的?

  如果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内已经形成的,而当事人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那么也属于新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内已经形成的,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就发现的,那么就需要第3步分析。

  3、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内已经形成的,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就发现的,那么当事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因是其主观上的故意(比如证据偷袭)、重大过失而未能提交的,则不属于新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因是某种客观原因、外界原因所导致的,则应该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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